(2010)温瑞商初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戴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戴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商初字第583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陈某。被告戴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黄某某为与被告戴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黄某某的申请,于2010年4月27日裁定保全了被告徐某某所有的座落于瑞安市飞云镇上埠村的房屋(产权证号:00017989;地号:m0317-14-6);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由人民陪审员 南瑞咸、陈康雄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被告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2008年10月18日,被告戴某某因经商缺资,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徐某某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当日,原告以现金向被告交付了借款30万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戴某某偿付了2008年12月18日前的借款的利息和本金10万元。余款催讨无果,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戴某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2.5%,从200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被告徐某某对被告戴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黄某某起诉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黄某某、被告徐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戴某某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款借据一份,以证明被告戴某某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徐某某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戴某某辩称:借款是现金给我的。现尚欠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没有偿还属实。因在服刑中,要求刑满释放后偿还被告徐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举证。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被告戴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黄某某的起诉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及保证担保关系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戴某某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被告徐某某也应依约承担保证担保义务。原告与被告徐某某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且主债权也没有约定履行期限,保证期间自原告要求被告戴某某偿还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原、被告约定的利息利率过高,宜由本院在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内确定一个利率,作为计算借款利息的利率(本院酌情确定为月利率1.5%)。被告戴某某已经支付的利息,被告戴某某并无异议,视为其自愿行为,不予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某某借款20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0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二、被告徐某某对被告戴某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徐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戴某某追偿。四、驳回原告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20元,公告费280元,共计7700元,由被告戴某某、徐某某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5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朱李江人民陪审员南瑞咸人民陪审员陈康雄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叶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