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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绍行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海裕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裕,诸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仙苗。陈海裕因诉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绍诸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陈海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海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海裕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裕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普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