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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柯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盛某某、柯城××公司与衢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范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衢州市××运输有限公司,范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民初字第627号原告:盛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某某。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钱某某。被告:衢州市××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城××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单××楼。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范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保险),住所地:衢州市××城区××号。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祝某某。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住所地:衢州市××城区××商务大厦××楼。负责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某与被告柯城××公司、范某某、中华××保险、大地××保险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对其他被告的诉讼继续进行。审判员  王引儿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庞 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