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平商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周腾与孙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腾,孙仲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平商初字第65号原告:周腾。委托代理人:黄建琪。被告:孙仲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腾诉被告孙仲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腾撤回对被告孙仲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9元,减半收取6,95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59.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审 判 员  鲁国强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邹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