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商初字第01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杨连生与被告李华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生,李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商初字第0143号原告杨连生。委托代理人徐建生,江苏徐建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生与被告李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连生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连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连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杨连生负担。审 判 长 祁建领代理 审 判员 熊 进代理 审 判员 陈玉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金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