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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申请与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保字第9号申请人:胡某某。被申请人: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区××街道××牌。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b×××××号汽车一辆(价值约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胡某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市××文具有限公司名下牌号为浙b1568a号汽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巢时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