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9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新安与朱亚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新安,朱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95-2号原告周新安。被告朱亚男。本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的(2010)济高新区民初字第395-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经本院调解,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朱亚楠位于济宁高新区杨柳国际新城I区3号楼东二单元二层西户房产(房权证号:20××69)的查封。审判长 吴兰玲审判员 房崇炬审判员 章智慧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