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38-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南通××纺织有限公司与杭州××××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纺织有限公司,杭州××××原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萧瓜商初字第538-1号原告南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告杭州××××原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前镇××纺织采购博览城××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原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纺织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杭州××××原料有限公司价值24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原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利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