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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商初字第14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凯丰××有限公司、凯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司买卖合同纠与苏州××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凯丰××有限公司,凯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司买卖合同纠,苏州××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商初字第1475号原告:凯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胡库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苏州××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公路××号,现迁移至苏州市吴中区横泾镇上新路23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凯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苏州××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永革独任审判。经审查,原告起所诉的被告苏州××司已于2010年6月11日变更为苏州恒之源服饰有限公司,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凯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永革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黄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