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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天法诉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9-11-06

案件名称

周泉英、周洪兴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泉英;周洪兴;周洪浩;周红方;江西省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天法诉保字第278号申请人:周泉英,女,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申请人:周洪兴,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周洪浩,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申请人:周红方,女,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申请人:江西省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大道828号。申请人周泉英、周洪兴、周洪浩、周红方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周泉英提供现金100000元作担保(该款已由本院代管)。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泉英、周洪兴、周洪浩、周红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信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潘汝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谭耀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