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行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陈海苗与诸暨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绍行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海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仙苗。陈海苗因诉诸暨市国土资源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绍诸行初字第29号行政裁定。陈海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陈海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海苗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海苗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长龙审 判 员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普庆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余剑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