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殿祥、阚湘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00650号原告王殿祥与被告阚湘杰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10)黄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殿祥于2010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黄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春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巨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