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衢商终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荣××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棉纺、浙江××棉纺织××有限公司与荣××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衢商终字第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荣××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鳞北路。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棉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火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朱甲。委托代理人:朱乙。委托代理人:周某某。上诉人荣××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棉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2010)衢龙商初字第556-1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荣××服饰有限公司认为:原审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错误。原审法院以《订货合同》中所约定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与浙江××棉纺织××有限公司提供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清单中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均不相符,且荣××服饰有限公司未提供《订货合同》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故该合同中协议选择管辖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如此认定,存在未审先定案的情况。上诉人荣××服饰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签订的《订货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条款由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荣××服饰有限公司签收的销售清单中载明:如发生纠纷由发货方当地法院解决。该约定系对《订货合同》中管辖条款的变更,故发货方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祝惠忠审判员 吴 炜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伟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