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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俞范金属门窗厂、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与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俞范金属门窗厂,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2号原告:宁波市镇海俞范金属门窗厂,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庙后张。(组织机构代码:14434345-9)法定代表人:张惠明,该厂厂长。原告:宁波市镇海明发电子设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陈家村。(组织机构代码:75328736-8)法定代表人:张开明,该公司董事长。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丁振华,宁波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环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祉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立海,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该公司职工,住象山县。本院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甬镇民初字第102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两原告对本案已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0000元的冻结。审 判 员 田明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孙玉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