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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801号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彩英。委托代理人:浦国平。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忠。委托代理人:安中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天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2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352元,由原告浙江雄宇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范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