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商初字第848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汉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杭州汉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商初字第848号原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肖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凤鸣、孙亚。被告:杭州汉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梦贞。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汉泽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91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311元,由原告杭州宜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肫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