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衢柯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某某、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与黄某某、蒋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某某,黄某某,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衢柯保字第41号申请人叶某某。被申请人黄某某。被申请人蒋某某。申请人叶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某、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兴华北区25幢7号房产(价值4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叶某某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某某、蒋某某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兴华北区25幢7号房产(价值4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涂 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亚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