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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竺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竺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153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雷某某。被告:竺某。原告何某某为与被告竺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0年7月27日,临安市公安局作出临公刑立字(2010)第360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朱雪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并于同年8月9日对朱雪宝执行逮捕。经审查,本案原告起诉被告系因被告在朱雪宝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名捺印。因朱雪宝的行为涉嫌经济犯罪,该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尚不确定,故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也不确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小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