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滨商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陈增奇与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奇,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滨商初字第525号原告:陈增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波克。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卫中。原告陈增奇为与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波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增奇诉称:2006年10月至2007年1月,我为被告承包的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工程中的生活用房制作安装不锈钢栏杆、铝合金百叶窗。2007年2月12日,经结算,被告公司的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项目部应支付我承揽报酬90000元,出具了欠条,被告公司项目部加盖了公章。事后,经我催讨,被告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08年1月15日支付了50000元,余款40000元一直拖欠未付。2008年3月,我曾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起诉。我认为,被告公司的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项目部拖欠我报酬,应由被告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报酬4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77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增奇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欠条1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承包的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工程中的生活用房加工制作安装不锈钢栏杆、铝合金百叶窗,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价款人民币90000元的事实。证据2、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2份(复印于四川省工商局),证明被告的企业名称由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变更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事实。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查,被告既未答辩又未提供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原告的举证证据符合有效证据形式要件,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与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告为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项目部工程承制不锈钢栏杆、铝合金百叶窗等工作。2007年2月12日经结算,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项目部欠原告报酬共计90000元,出具了欠条。后支付了50000元,余款一直拖欠未付。2010年8月4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核工业西南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06年9月名称变更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公司,于2008年8月名称变更为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项目部作为被告承建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的项目部,其对该项目所作出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本案中,其向原告出具欠条,明确因浙赣铁路南区块标准厂房工程欠原告承制不锈钢栏杆、铝合金百叶窗等报酬计人民币90000元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应当由被告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现被告未全额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要求按年利率5.4%的标准计算从结算的第二日2007年2月13日至2010年8月13日的损失为75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余损失自愿放弃,系原告自行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5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增奇报酬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7560元。如果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陈增奇负担2元,被告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行湖滨分理处,帐号为12×××68】。审判员 钟飞燕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