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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民二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陶刚与陶祥、陶祥共同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刚,陶祥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茅民二初字第232号原告陶刚,男,汉族,1954年4月28日生,住郧西县人民街*号。被告陶祥,男,汉族,1957年9月25日,住郧西县城关镇康富大道**号。本院受理原告陶刚诉被告陶祥共同共有纠纷一案后,被告陶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住所地均在郧西县,本案应由郧西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陶祥户籍、住所地均在郧西县,故被告陶祥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陶祥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郧西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新审 判 员  王忠勇助理审判员  王能珍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