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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姜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2008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4月30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于淳安县看守所。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下半年,被告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淳安县汾口镇等地从事地下六合彩开票活动,共接受他人投注25000余元上报给黄能智(另案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黄能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光文、李义务、王爱禾的证言,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从事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自愿���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0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元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