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无民初字第188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太远与姚颖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太远,姚颖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1884号原告:张太远,男,汉族,住含山县。被告:姚颖新,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太远与被告姚颖新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太远以姚颖新已将所欠款项全部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太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张太远负担。审判员 孙 琴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