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民三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赵XX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279号原告周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马征杰审判员 许 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