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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三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赵XX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三初字第279号原告周XX。被告赵XX。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赵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X负担。审判长 赵 耀审判员 马征杰审判员 许 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