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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广东十×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广东十×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7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人(原审被告):广东十×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田某某。委托代理人:程某,广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十×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本院应黄某某的申请,向深圳市人力保障和社会保障局(原名称为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均简称为深圳市社保局)调取了关于黄某某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其中:1、《深圳市员工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该报告显示深圳市社保局在进行工伤认定之前于2008年1月23日向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了相关调查,并由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盖章确认;2、《深圳同城速递邮件详情单》,显示2008年1月29日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寄出的《工伤认定书》。本院另查明:2008年1月24日,深圳市社保局作出了深劳社认字(×)(2008)第410235001号《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某该次受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为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并告知用人单位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从证据看,黄某某提交的《工伤认定书》是由行政主管部门深圳市社保局依法作出的,深圳市社保局在作出《工伤认定书》前向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将《工伤认定书》送达给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视为其认可了该《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中用人单位为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黄某某与广东十×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秦   拓审 判 员 朱   萍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洁(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