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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民再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李学峰、方加秀与李学峰、徐焱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学峰,方加秀,徐焱,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再字第12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峰。委托代理人:张筱恩。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焱。委托代理人:张建义、叶魏魏。原审原告:方加秀。李学峰与徐焱、方加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4日作出(2008)乐民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学峰不服,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23日作出温检民行抗字(2009)第109号民事抗诉书,对本案提起抗诉。本院于2010年3月5日作出(2010)浙温民抗字第79号民事裁定,对本案予以提审。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李学峰提出,其因与被申诉人徐焱己经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己履行完毕,要求本院准予其撤回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学峰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故本案应当终结再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案诉讼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李学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天舜审 判 员  林丽宏代理审判员  朱阳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欢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