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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中民一终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俞某某、俞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等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中民一终字第1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被上诉人(原告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龙××工人××楼。负责人吴乙。上诉人俞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俞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徐 晋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温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