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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连民二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杜德双诉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德双,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王保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连民二初字第841号原告杜德双,男,194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献冲,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森,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路307号。负责人鲁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保民,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阎安平,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26号。负责人杨斌,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媛媛,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德双诉被告西安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五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城南支公司道路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德双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德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全部退还原告。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