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栖执字第104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云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刘云芬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栖执字第1046号 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桥信用社。 负责人衣光辉,主任。 被执行人刘云芬。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商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云芬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云芬以栖城房字第××号房产证及栖国用(2007)第2809**土地使用证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云芬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栖城房字第××号项下的房产一处及栖国用(2007)第280985号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刘云芬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的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彩波 审判员 于 波 审判员 胡玉义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衣富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