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钟执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赵汉娇与邓士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汉娇,邓士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钟执字第90-3号申请执行人赵汉娇。被执行人邓士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钟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邓士雄于2007年6月2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士雄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邓士雄在钟祥市水利局多种经营管理站每年有4000元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2010年开始每年提取被执行人邓士雄在钟祥市水利局多种经营管理站收入1000元。审判员 王之山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宏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