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吴某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665号原告:陈某,女,汉族,XXX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吴某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吴某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陈某与吴某涛离婚,现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伍慧鸣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碧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