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杭西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徐正来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催字第23号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正来。委托代理人唐成杰。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因06252385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公示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远大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陈辽敏审判员  邱建平审判员  金秀娟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