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未民二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钦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钦,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964号原告黄建钦,男,汉族,1989年12月10日生。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4号。法定代表人黄锦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钦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建钦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负担417元,其余417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逯 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