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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债权纠与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债权纠,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054号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丁某、顾某。被告: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路北侧经××西。法定代表人:姚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起诉称:原告陈某某参与了被告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的筹建,并在被告登记设立后在该公司工作至2009年8月31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时,双方就相关离职各项费用经结算后订立协议,约定被告即日起应付原告各项费用计70739元,但被告至今一直未按约定支付该款项,以无力偿付为由拒绝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清算费用70739元及逾期的利息4011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陈某某提交的证据“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某辞退清算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异议,且认为本案纠纷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原告提供的证据“嘉兴××晟信息××有限公司支付陈某某辞退清算费合同”内容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争议,故依法不能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应当由相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啸飞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费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