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阳民二初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陈新建与刘文斌、周桂芳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建,刘文斌,周桂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66-1号原告:陈新建,系武汉市汉阳区建英五金店业主。被告:刘文斌。被告:周桂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建与被告刘文斌、周桂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刘文斌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燎原村7号1层1室的房屋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凡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