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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建冈民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惠苏红、邹必鸿、王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19号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良,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被告:惠苏红。被告:邹必鸿。被告:王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惠苏红、邹必鸿、王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