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建冈民初字第041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惠苏红、邹必鸿、王茂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建冈民初字第0419号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良,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被告:惠苏红。被告:邹必鸿。被告:王茂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惠苏红、邹必鸿、王茂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建湖县上冈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宇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