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母宗富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母宗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甬慈刑初字第104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母宗富,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仁怀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0)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母宗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母宗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1日,被告人母宗富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执。同日22时许,被告人母宗富在慈溪市周巷镇云城村公园内,用菜刀将刘某左手腕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上述事实,被告人母宗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刘某的病历资料、法医学人身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母宗富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母宗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母宗富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母宗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1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栽 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文静(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