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苏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苏某某,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792号原告林某某。被告苏某某。被告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苏某某、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庄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对被告庄某某的起诉。审 判 员 吴国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胡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