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星忠与金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星忠,金建荣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绍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张星忠。委托代理人:傅良才、郭维昌。被告:金建荣。原告张星忠为与被告金建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周国鑫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学凯、吴加茂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星忠及其委托代理人傅良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星忠诉称:2009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包清工劳务费为84,665元,已付61,000元,尚欠23,665元加杂工一天工价450元,计24,115元。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认欠不还。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24,11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建荣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09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海盐市秦山砼公司对面的悍马·盛世嘉园钻孔桩补桩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内容为包清工,埋设护筒、造孔。工程造价为以每米35元计取,不含水电费和税金,付款方式为工程桩试桩完成半个月内付每台桩机生活费5,000元,于桩全部完成付款60%,余款40%于2009年阴历年底付清,双方另对工程质量等事项作了约定。合同成立后,原告即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工程于同年7月经竣工验收。嗣后双方未进行工程量结算,根据施工单位杭州华峰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钻孔灌注桩施工记录》载明:1#机共33根,设计孔深41.10米,实际孔深:其中32根为41.10米,另一根为43.67米;2#机共28根,其中19根设计孔深41.10米,实际孔深41.10米,另9根设计孔深42.45米,实际孔深42.45米,并在备注栏注明1#机、2#机为张星忠桩机属实。上述1#机、2#机工程量合计61根,原告同意按59根(其余2根为试桩,不计入工程量)、每根41米计,合计2419米,按合同约定的每米35元计,工程价款合计84,665元,被告已支付61,000元,余款23,665元原告催要未果,遂成讼。同时认定,原告无承包钻孔桩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以上事实认定,由原告提交的《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钻孔灌注桩施工记录》二组(共61页)及当事人在庭审中所作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自然人并无承包钻孔桩工程的施工资质,被告将此工程承包给原告,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应认定无效,鉴于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经本院释明,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原告诉请被告尚欠其工程款23,665元,由原告提供的《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及《钻孔灌注桩施工记录》二组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另有杂工一天计450元,并提供由案外人签名的欠条一份佐证,因被告未到庭应诉,出具欠条人的身份无法查清,亦即该欠条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无法认定,原告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中不予认定和处理。被告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既不答辩,亦未到庭应诉,依法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建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星忠工程款23,66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权利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3元,由被告金建荣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03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周国鑫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吴加茂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