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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路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钢球厂与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钢球厂,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上××钢球厂,住所地上××新区××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钢球厂与被告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瑛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