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路商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钢球厂与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钢球厂,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路商初字第1340号原告上××钢球厂,住所地上××新区××号。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钢球厂与被告台州市××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瑛薇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郑 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