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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539-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周某某、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周某某,徐某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539-1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徐某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徐某某、陈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13幢7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26351),保全金额13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某名下位于临安市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13幢703室的房产(产权证号:锦城移0026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平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