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众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众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薛某某,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众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储某某,该公司职员。上诉人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众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15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2元,由上诉人众XX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拓审 判 员 陈 国 华代理审判员 王 畅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晴敏(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