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派特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上海派特塑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724号原告: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7区。法定代表人:朱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兆川,舟山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派特塑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江田东路***号。法定代表人:范冬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派特塑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22,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宁波利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