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秀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香,张同生,窦秋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碑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张秀香,无业。被执行人张同生。被执行人窦秋莉(丽),农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秀香与被执行人张同生、窦秋莉(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三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拆迁安置协议书中之房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执字第006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梅 宏 枝代理审判员 夏 怀 山代理审判员 呼延景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