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临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甲。原告陈某为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原籍陕西省,17岁在台州打工时与被告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发现被告不务正业,靠销赃生活。2009年11月被告以销赃罪被判刑1年2个月。2010年1月刑满释放。被告回家后不思悔改,不仅仍在销赃,而且赌博成瘾,家中生活开支全凭原告打工赚钱维持。孩子自今年1月放在原告娘家,由原告父母抚养。被告对原告的违法犯罪行为多次好言相劝,被告充耳不闻,原告失去安全感,从而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0年2月离开被告家到外地打工无着,现回到原籍。期间被告到原告家胡闹,被当地公安干警批评教育,在原告家住了四天回到临海。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债权。原告诉请: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儿徐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徐某甲答辩称:我以前犯过错,但我现在已经改正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在2002年认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徐某乙,现随原告方生活。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