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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甬仑商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联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联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441号原告: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4545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街道××路××号。法定代表人:董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沈某某。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联邦电子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206000058346)。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城电子工业××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原告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联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原告起诉称:原、被告自2007年5月份开始发生业务往来,原告提供标准件(内六角螺丝)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每月结算一次货款。经结算,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2009.2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2009.2元。为证明所述事实,原告提供欠条一份。被告未答辩,亦未有证据提供本院。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被告未到庭质证系其放弃相关权利,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事实为:2010年4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欠宁波市北仑恒发标准件有限公司(永发螺丝)货款截止2010年3月31日止52009.2元,大写伍万贰仟零玖元贰角正”。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作为买受人,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拖欠部分货款未付,显属无理。原告诉请,正当合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联邦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区××标准件有限公司货款52009.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正××联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龚 倩审 判 员 王凌云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