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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藤某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藤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藤某甲。被告吴某,现下落不明。原告藤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民事审判庭审判员苏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胡军卫、李曼莉组成合议庭,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于2010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藤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藤某甲诉称,原、被告1990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藤某乙。由于婚后性格差异过大,使得双方难以沟通,时常产生矛盾,被告与原告之母也时常争吵。后被告在未告知任何人就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至今未能找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婚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有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吴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女取名藤某乙,现就读于西安市第四十七中学职高一年纪。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合,时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03年11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原告多方打听寻找仍无消息。原告认为其婚姻已名存实亡,故提起本次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起诉状,原、被告结婚证、村组证明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关系融合是家庭和睦的基础,原、被告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导致夫妻关系破裂,且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双方婚姻已无继续维持的可能。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婚生女应与原告共同生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藤某甲与吴某离婚。二、婚生女藤蓉蓉随藤某甲共同生活,吴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80元。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4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由原告负担4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 谦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代理审判员  李曼莉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