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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严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为了本案能及时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某在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丽林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