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严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为了本案能及时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赵某某在浙江泓大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3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喻丽林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