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临兰民初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临兰民初字第3775号原告李某某,男,195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董某,男,成年,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兴隆路1号市歌舞团家属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颜士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