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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锦江民初字第2690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正明与钟立薪,第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明,钟立薪,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690号原告张正明,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代理人张正辉,女,197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钟立薪,男,1996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第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51号倍特康派大厦5楼。法定代表人文雄,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明与被告钟立薪,第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明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正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明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 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