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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0-08-2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建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高建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衡桃北民二初字第107号原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秋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高建平,系原冀衡集团化机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建平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建平的银行存款54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段旭杰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静 搜索“”